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群专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4223次 来源:湖北省肿瘤医院

      发改环资[2012]1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管  局

 2012年7月5日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三、创建条件

      纳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公共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二)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等条件;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节约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四、创建内容

      (一)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北方采暖地区的公共机构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能耗分项计量,建立监测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快实施配电、空调、采暖、照明、电梯等重点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水和资源循环利用。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实施用水设备节水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加强废旧物品回收,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建筑屋顶,开展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

      (五)绿色消费。严格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积极使用再生纸等再生办公用品,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活动,创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

      (六)管理监督。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节约型学校评价导则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开展能耗、水耗定额管理,强化供暖、空调、照明、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加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油耗指标管理。宣传节约理念,提高节约意识。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荐表》(附件1),并编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附件2),报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国管局汇总。中央级公共机构的申报和初选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二)确定名单。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按年度分批次确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编制合理、投资少见效快、在本地区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申报单位列为示范单位。

      (三)组织实施。示范单位要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示范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创建的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创建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

      (四)评价验收。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照要求完成方案实施并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的单位,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对不能按时完成创建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创建资格。

      六、组织领导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中的问题,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示范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